章程

砂拉越詩巫省華文獨中董聯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會徽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砂羅越詩巫省華文獨立中學董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1. 本會註冊會址設於砂拉越詩巫布律克52G 7 樓。

2. 本會通訊地址為詩巫信箱一三0二號。

3. 本會會址及通訊地址非事先獲得社團註冊官的批准不得更改。

(二A)會徽

1.  本會會徽圖案為一個紅色大圓圈繞在外面,其中有互相連接成圓形之 個紅色圓圈。

      2.  個紅色圓圈形代表本會屬下獨中緊密團結,合作無間;個圓圈形外 圍的大圓圈,代表本會, 屬下獨中在董聯會領導下,統

籌統辦。

3.    紅色象徵充滿幹勁,富有朝氣。

4.  圓圈形象徵圓滿和諧。

第二章   宗旨

(三) 本會成立的宗旨如下:

1. 聯合五間獨中以促進詩巫省華文教育的發展。

2. 研討與加強五間獨中的發展和改革事宜,以達致統籌統辦及朝向現代化高科技,講文明的先進文化與前進方向的教育目標。

3. 團結詩巫省華人社會的力量來改善與促進華文教育事宜。

4. 代表五間獨中與政府磋商有關華文獨立中學一切事宜。

5.   設立教育基金以協助及鼓勵品學兼優而清寒學生繼續在中學,學院及大學接受教育。

6. 購置產業或進行適當之投資活動並將由產業所獲收入及由產業發展或由投資所獲得利潤全部利用以達致上述目標

   第三章  會員資格

 

 (四)        (1) 本會會員由詩巫省5間獨中(即1.公教中學 2.黃乃裳中學 3.光民中學 4. 建興中學 5.公民中學 )的董事部,以下列規定

所選派的代表組成。

    1. 設高,初中部之學校選派十名董事代表;

          2. 僅設初中部之學校選派六名董事代表;

               (2) 各獨中代表不能具有雙重身份或同時代表兩間學校。

 (五)   本會不徵收會員年捐。

(六)   刪除。

(七)   各會員在本會會議中均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八)   本會在必要時,可向其他社團或個別人士勸募特別捐款。

 

第四章  組織

(九)   本會組織如下:

1. 會員大會:

按照第三章第四條之規定選派的代表組成.

2.     理事會:

理事會由每兩年舉行一次之會員大會中選出廿五名會員組成之,其職務如下:

  主席正一名        副四名

  祕書正一名        副二名

  財政正一名        副一名

  校務兼監學正一名     副二名

  經濟正一名        副一名

  文教正一名        副一名

  宣教正一名        副一名

  總務正一名        副一名

  獎助貸學金正一名      副一名

 投資正一名          副一名

  正副主席五名,由五間獨中董事長擔任之。

  3.  小組委員會:

理事會在需要時,可組織或委任小組委員會,並決定其人數及職權. 小組委員會正,副主任須本會理事擔任之。

4.    在必要時,理事可設立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之人數,權力與職務由理事會決定之。

5.  理事會得委任任何會員或社會人士為小組委員會委員。

6. 依照上述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成立之小組委員會會議得討論與研究由理事會所指示該小組委員會之有關事務,會議以出席

人數之多數票表決之。其議決案經理事會批准後,該小組負責執行之。

7. 小組委員會議決案按一人一票原則以多數票贊成決定之。

8. 常務理事會:

(1)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之下述成員組成之:

正主席一名

副主席四名

正祕書一名

正財政一名

正校務兼監學主任一名

正經濟主任一名

正文教主任一名

正宣教主任一名

正總務主任一名

正獎助貸學金主任一名

正投資主任一名

(2)   常務理事會負責進行日常會務活動及執行理事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五章  任期

 

(十)   本會會員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之.唯正主席任期以三屆(6年)為限。

 

第六章  職權

 

(十一)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選舉理事會理事。

2. 接納理事會所提呈之常年會務報告。

3. 接納理事會批准之常年財政報告。

4. 決定本會全年活動與會務方針。

5. 委任本會查賬員與審計師。

6. 如獲得出席者三份之二票數的通過,可推翻理事會的決議。

7. 如獲得出席者三份之二票數的通過,可撤除任何理事或整個理事會和選 舉新理事接替工作直至任期屆滿。

 

(十二) 理事會為本會主要行政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計劃,制訂及推動會務活動。

3.  選派代表出席參加全馬華校董事聯合會及有關華文教育之其他會議。

4.  執行全馬華校董事聯合會指派之工作。

5.  在需要時委任小組委員會之委員。

6.  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顧問或贊助人。

                    

(十三) 理事會負責處理本會經常會務. 各理事之職權如下:

1.   主席主持本會一切會議,代表與本會有關人士/社團/政府部門來往和接洽本會有關事宜.他有權批准不超過馬幣三千元的

開支。

2.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當主席缺席時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務。

3.    祕書執行主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指示,負責管理會務及辦理本會一切公函,文件與會議記錄.他有權批准不

超過伍佰元之開支。

4.     副秘書協助秘書辦理事務,並於秘書缺席時代理秘書職務。

5.    財政負責管理及正確登記一切收支事項,並聯同主席或秘書代表本會簽署銀行支票,其手上可保留零用現款不超過貳百元

正,並將所有其他款項存入由理事會所指定的銀行。 他須準備常年賬目報告書,交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審核通過,而後將之

置於註冊會址或會議地點以供會員參閱。

6.  副財政於財政缺席時代其職權。

7.    正副校務兼監學主任負責討論,研究,策劃,擬定與審核獨中教學方針,教職員資格, 人數,教師,學生調動,課程等,調查教職

員工作表現,檢討與協助推動校務發展,督促本會所制定有關校務或行政規定之執行。校務兼監學主任得邀請本會任何會

員或社會人士為組員。  但其組員名單須經理事會之批准。

8.    正副經濟主任負責討論,研究,策劃,擬定或審查各獨中財政報告及預算,本會經費預算以及予各獨中之經費補助辦法。

各獨中教職員薪津制度,學什費收費辦法,各獨中對本會其他經費補貼之申請,本會籌募基金辦法及個別學校進行籌款活

動等,並督促本會所制定有關經濟事務之執行.經濟主任得邀請本會任何會員或社會人士為組員。 但其組員名單須經理

事會之批准。

9.    正副文教主任負責推動,促進協助各獨中進行各種文教活動,並得邀請本會任何會員或社會人士為組員。 但其組員名單

須經理事會之批准。

10.    正副宣教主任負責向社會人士及家長宣揚母語教育的重要性,並鼓勵家長送子女進華文獨中就讀.宣教主任得邀請本

會任何會員或社會人士為組員。 但其組員名單須經理事會之批准。

11.  總務組正副主任負責討論,研究,策劃與擬定本會會所及產業的管理出租及維修等事宜。總務組主任得邀請本會任何會

員或社會人士為 組員。 但其組員名單須經理事會之批准

              12.   獎助貸學金正副主任負責討論,研究,策劃﹐籌募與擬定本會獎助貸學金規則及管理等事宜。獎助貸組主任得邀請本

會任何會員或社會人士為組員。但其組員名單須經理事會之批准。

             13.  投資組正副主任負責討論,研究,策劃適當之投資活動﹐為本會獲取更好的利潤。其組員為應屆正副主席﹐秘書﹐正

財政﹐和正經濟主任。

 (十四) 小組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執行理事會所指定事項。

(十四A)   產業買賣,投資活動或產業發展須經會員大會獲得出席會員的三分之二票數的通過方能進行.

        

第七章   會議

(十五) 會員大會:

  1. 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於3月31日前召開。
  2.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之一半。
  3. 任何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任與授權任何會員為代表並投票。
  4. 會員大會如逾會議時間30分鐘后,仍不足法定人數,則會員大會自動延期兩星期后舉行。展期舉行之會員大會﹐如在預定開會時間30分鐘后﹐仍未達到法定人數﹐則出席會議的會員有權按照既定議程進行會議決定一般事宜﹐惟無權決定有損會員權益的事宜。
  5. 會員大會通過議決案時,以多數票贊成決定之.若遇有平票時,主席有最后取決權的一票。

   

(十五A)   特別會員大會:

  1. 除了常年會員大會之外,其他會員大會都稱特別會員大會。
  2. 特別會員大會可在下列情形下召開:

(1)理事會認為需要時。

(2)至少有三分之一會員以書面聯名要求,並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理由。

(3) 理事會在接獲由至少三分之一會員以書面聯名要求后四十五天內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若理事會在接獲通知書之后四十五天內不召開會議,那麼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聯名自行召開特別

會員大會。

(5) 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通知書,必須註明將討論的事項或提案。

(6) 特別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可援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第四項之規定。

(7)  特別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案可援引第(十五)條第三項與第五項之規定。

  

(十六) 理事會:

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三次,以出席全體理事之一半為法定人數,並至少給予三天之會議通知。

 

(十七) 常年會員大會的開會通知,議程及常年報告與查賬審查之賬目,須在開會前十四天發予所有會員.任何會員的提議事項須在

會議前一星期交祕書處。

 

第八章   財政

 

(十八) 本會所有款項應以本會名義存入理事會所指定的銀行,財政可保留零用現金不超過兩百元。

(十九) 本會銀行戶口支票與支出,須由財政簽署後,再由主席或秘書長簽名方為有效,並須蓋上本會印章。

(廿)   本會所有開支須有單據為憑證,主席有權批准不超過三仟元之開支,超過三仟元之開支須經理事會批准。

(廿一) 在必要時,理事會可通過合法的活動為本會籌募基金。 本會可接受會員,支持者及社會人士的捐款。

第九章  查賬

 

(廿二)  1.  會員大會可委任一名或一名以上非本會理事為義務查賬,其任期到下屆會員大會召開為止。

2.  查賬審核本會所有賬目,並擬具報告或證明書呈交會員大會。 在主席的指示下,在其任期內隨時審核賬目以呈報給理                         事會。

 

第十章  依據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9(B)條文委任信託人

 

(廿三)     會員大會得依據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9(B)條文推選三名年齡超過廿一歲之本會理事為產業信託人。

(廿四)     本會產業信託人任期至下屆會員大會為止,連選得連任之。

(廿五)     產業信託人須依照會員大會之指示管理屬於本會名下之一切不動產。

(廿五A)     除非獲得會員大會之同意或授權,產業信託人不得出售,轉讓,抵押或租賃本會任何產業。

(廿五B)     產業信託人由於身心不健全,出國,犯法,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執行任務或其工作不能令人滿意時,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撤消其職權. 如產業信託人在任期內死亡,辭職或被取消其職權,特別會員大會得委任其他理事填補其空缺。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廿六) 修改本會章程須產生特別小組草擬後,須經理事會核准,而後呈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 大會獲得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的通過,再呈交社團註冊官批准,方為有效。

第十二章 解散

(廿七) 本會須在特別會員大會獲得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的通過﹐方能解散。

(廿八) 本會解散時,須還清所有合法債務,其餘款項或財產平均分配予五間獨中董事部。

 

 (廿九) 解散之通知書,須經本會的一名主要理事與其他七名會員簽署,並在解散日起十四天內,向社團註冊官呈報。

 第十三章   闡釋

(卅)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凡未經本章程規定的事項,理事會有權作出決定,所有會員應予遵守,直到會員大會予以撤消為止。

第十四章   特別條列

(卅一)     1. 本會不隸屬於國外的任何團體。

2. 未獲得社團註冊官之批准,不得接受來自外國的經濟協助。

3. 受一九八一年社團修正法令9.A(1)限制者,將喪失資格擔任本會理事,顧問或僱員職位。

4. 本會所有會員,理事與顧問須為馬來西亞公民。

第十五章   教育基金

 

(卅二) 本會得設立[教育基金會]以鼓勵及幫助品學兼優而家境清寒學生繼續在中學,學院 及大學就讀,並另制訂章程以管理教育

基金會事宜。

 

附註:本章程中文翻譯如有欠妥之處,應以呈交社團註冊官批准之英文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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